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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AHSA)。本会会员的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发展家庭服务业,增就业、利民生、讲诚信、促和谐。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将肩负行业重托,开创美好未来,凝聚行业意志,承载行业期望。

第四条 本协会为加强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中共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工作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美游城六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政府企业、规范行业行为;

(二)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

(三)宣传政策法规、维护企业利益;

(四)建设信息平台、构筑信用体系;

(五)开展培训交流、组织技能竞赛;

(六)制定行业标准、完善诚信建设;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家庭服务业务;

(五)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典型资料和信息资料。

    (四)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五)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组织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党组织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党组织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组织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 副会长单位:5000-10000元/年;

(三) 理事单位:2000元/年;

(四) 会员单位:8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常务理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